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44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13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庄街道**村**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威海市环翠区**镇**村**码头买卖海鲜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窃取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现金人民币338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晓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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