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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5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41997********,汉族,文化程度职业高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汝泉村台州市**公司门口路边,窃走被害人梁某甲停在该处车牌为浙J**黑色丰田轿车内的硬中华香烟两包。

2020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小区**幢**号门口,拉开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车牌为浙J**白色宝马328轿车车门并入内行窃,未窃得有价值财物。

2020年3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商业三街与环西三路十字路口附近,拉开被害人梁某乙停放在路边车牌为浙J**灰蓝色马自达轿车车门并入内行窃,未窃得有价值财物。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前科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陈某某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元根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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