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9********,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榕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榕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5日退回榕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农历年初,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按照当地习俗摆酒结婚,婚后生育二女。2019年8月8日,杨某甲口头向远在浙江打工的杨某某提出离婚,杨正权当即从浙江回来,8月11日,杨某甲家到杨某某家提出离婚,因抚养权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怀疑杨某甲出轨才坚决提出离婚,遂从自己家中骑摩托车来到杨某甲娘家,向居住在娘家的杨某甲强行索要手机查看,当查看到杨某甲手机QQ时被杨某甲抢走,杨某某更心生怀疑而与杨某甲争抢手机并发生扭打,期间,杨某某将杨某甲摁倒在堂屋地上并用手掐住杨某甲脖子,石某某(杨某甲母亲)试图帮忙,被杨正权用板凳砸伤,同时又用板凳砸伤杨某甲头部,杨某甲从堂屋逃向厨房后门处,又被杨正权摁倒在地殴打,在石某某帮助下,杨某甲挣脱后逃跑至杨某乙家屋边马路上面朝下摔倒在地,杨正权紧随而至,拿起杨某乙家锄头狠挖杨某甲头部三、四锄导致杨某甲当场死亡。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系被他人多次砍切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榕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此次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拿着锄头返回家中,途中借用杨某丙电话拨打110报警称将其妻子杀害;将锄头丢弃在寨头河里,又因害怕杨某甲家围殴而上山躲藏,在公安人员携警犬搜山过程中向公安喊话报告位置,后被公安人员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锄头等物证;2.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孟某某、杨某丁等人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6.尸体体检检验、法医物证、活体体验鉴定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滔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榕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证人名单三份;
4.锄头等物证暂存于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已附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