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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杨某某(聋哑人),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5********,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村**组,住郧西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郧西县**镇**超市路口看到其母亲胡应丛与被害人李某甲说话,误以为李某甲要吃其母亲的食物,遂在马路对面追上李某甲,并扯拽其手臂,致其倒地左臀部受伤。后经鉴定,李某甲左侧股骨转子间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5日、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郧西县**镇**超市桥头处无故用拳头殴打丁某某、庹某某,并致庹某某左眼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偏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CT诊断报告及病情证明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郧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 辨认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为聋哑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柯雪峰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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