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3********,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与林某某(男,62岁,本案被害人)系本市**镇**村**组村民。
2020年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及其妻子税某某就林某某砍掉其住宅院坝外一棵树之事,向林某某一家讨要说法。后双方在林某某院坝发生争吵、抓扯时,被告人杨某某上前将林某某打伤。经鉴定,林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射洪市公安局传唤,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到案接受调查。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代其赔偿林某某损失共计现金人民币21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林明
书记员:毛玉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射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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