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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招摇撞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8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镇**庄**村**号,现住青岛市即墨区**号楼**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2月6日15时40分许,着制式警服、戴对讲机冒充警察身份,驾驶助力车尾随被害人刘某某至即墨区**街道**路**庙**路路口处,以造成交通事故将其致伤已经报案为由,谎称已处警并自行处理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医疗费,因被害人刘某某不愿支付,被告人杨某某趁其不备将钱包夺走,驾驶助力车逃脱,被害人刘某某随即拉助力车追赶被拉倒受轻微擦伤。被告人从刘某某钱包中取出现金5200元后将钱包扔掉逃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着制式警服、戴对讲机冒充警察身份,驾驶助力车尾随被害人史某某至即墨区**路北侧,以造成交通事故,谎称史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要拘留为由,致使被害人史某某微信转账交给被告人杨某某95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24日8时许,着制式警服、戴对讲机冒充警察身份,驾驶助力车尾随被害人郭某某至即墨区通济街道 **号楼**单元“**”店,以造成交通事故,谎打公安人员电话称自行处理为由,向被害人郭某某索要拖车费及医药费,致使被害人郭某某交给被告人杨某某1260元。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9日9时许,着制式警服,戴对讲机冒充警察身份,驾驶助力车尾随被害人李某某至即墨区**街道**村,以造成交通事故,谎称李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要拘留为由,致使被害人李某某交给被告人杨某某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全部退赔,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警证明、发破案经过及抓获过程、微信二维码扫码转账记录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某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霞

检察官助理:李慧

2020年12月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预审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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