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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64********,汉族,高中文化,**茶楼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乡**路**号,住绵阳高新区**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树波,四川知标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重报。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肖某某、周某某、彭某某、任某某、舒某某、李某某(上述6人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绵阳市涪城区开办茶楼。2019年1至6月,杨某某与肖某某、彭某某、任某某、舒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上述6人另案处理)商议同意他人在该茶楼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并以“场地费”为名收取分红人民币42251元。自2019年7月至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又与上述6人共同出资购置一台八人座捕鱼机,放置在三义和茶楼内供参赌人员赌博,由杨某某负责经营管理,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5.5元。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挡获参赌人员3人,当场查扣违法所得人民币7450元。经认定,查获的打鱼机系赌博机,数量为八台。2019年1-11月杨某某伙同他人通过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71206.5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肖某某、彭某某、任某某、舒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已将所获赃款悉数退出,共计人民币637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认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蕾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8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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