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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现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以来,尹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以投资方注资的形式,在广州设计、开发“大菠萝”网络赌博平台(现更名为“四方棋牌”平台)。该平台有手机端和电脑端应用,经用户安装、注册、绑定银行卡,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充值后即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种项目进行赌博,赌博项目主要分为棋牌、电玩和彩票三类。该平台于2018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后即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并根据不同业绩返利给相关代理人员。代理的下线会员参赌流水越高,平台根据返佣规则返给平台代理的佣金数额越高,佣金每日自动结算一次,平台以游戏金币的形式发放至代理的大菠萝账户,平台代理可随时将自动结算后的佣金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内,提现手续费为每笔2元,平台在会员赌博时进行抽头,抽头比例为每笔赢钱赌资的5%,该平台将工作地点放在泰国、缅甸、菲律宾等地,该赌博平台推广人员遍至全国各地,尹某某、潘某某利用该平台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林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推送,然后用自己的手机通过将“大菠萝”二维码转发至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推广该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截止2020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某持有的1387648****大菠萝注册账号(ID号:56****),获取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14.358万元,刷流水获利人民币1万元。

2020年8月1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村**号家中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5.358万元,1部苹果手机、1张建设银行卡、1张光大银行卡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清单上所列的1部华为手机与本案无关依法应予以返还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客户明细单、返佣提现统计表、“大菠萝”APP截图、账号截图、暂扣款凭证、笔记本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遂公(网安)勘[2020]**号、**号等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勘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网络赌博平台,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等方式对该平台进行推广,发展会员参赌,从中收取该平台支付的服务费(佣金)从中获利人民币14.35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桂旺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电子卷宗及赃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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