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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前院三”、“阿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甲、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黄某甲、张某甲、江某甲(均已判决)及江某乙(“大伟森”)、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长期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发放高利贷。其中,王某甲、庄某某纠集王某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城二楼一间店面开设**生活会馆(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进行非法放贷业务;黄某甲和江某乙(“大伟森”)纠集张某甲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城二楼一间店面进行非法放贷业务;江某甲纠集王某戊和江某乙(“小伟森”)在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城二楼一间店面进行非法放贷业务;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己、李某某等人各自进行非法放贷。为了实现各自放贷利益,放贷人员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利用地缘、人缘优势共同交流放贷信息,并组建用于了解和共享债务人的微信群“[息]信息共享群$”,互相介绍同一借贷人,形成层层递进,逐层换人放贷,获取高息,逐渐垒高债务的“接力棒”式配合模式;实行日常化的互助讨债,壮大讨债队伍,加大讨债声势。王某甲、庄某某等人以“行业规矩”名义虚增、垒高债务。为强索非法债务,被告人杨某甲在王某甲、庄某某等人的纠集、指使下多次结伙到借款人的家中等地向借款人或其家人采取久坐、辱骂、言语威胁、滋扰纠缠、泼油漆、贴大字报、摆挂祭奠花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讨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甲、庄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戊、王某己、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间,因黄某乙向王某甲、庄某某、王某乙等人高利借贷未还,王某甲、庄某某、王某丁、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己、王某戊和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先后多次分别或结伙以电话威胁、恐吓黄某乙的父亲黄某壬还债,并到**乡**村黄某乙的租房附近,采取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黄某乙及其家人进行讨债,造成黄某乙及其家人心理恐慌。被告人杨某甲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7年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黄某乙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庄某某、王某己等人到**乡**村黄某乙的租房附近,采取辱骂的方式,滋扰侮辱黄某乙的家人。

(2)2017年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黄某乙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庄某某、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到**乡**村黄某乙的租房附近,采取播放高音喇叭的方式,滋扰侮辱黄某乙的家人。

2.2017年间,因黄某丙向王某甲、王某己、庄某某、王某丁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甲、王某己、庄某某、王某丁、王某丙等人先后多次分别或结伙到**镇**村黄某丙的住宅,采取喷油漆、播放高音喇叭等滋扰、侮辱的方式对黄某丙及其家人进行非法讨债,造成黄某丙及其家人心理恐慌。被告人杨某甲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庄某某、王某己为讨要非法债务,到**镇**村黄某丙家,采取久坐的方式、滋扰纠缠黄某丙的家人。

(2)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黄某丙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己到黄某丙家外墙泼油漆。

3.2017年下半年,因郭某甲向王某甲、王某己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己、王某丁、王某乙等人先后多次分别或结伙到**镇**村郭某甲的住宅,采取久坐、纠缠、滋扰、张贴大字报、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郭某甲的父亲郭某乙及家人进行讨债,造成郭某甲及其家人心理恐慌。被告人杨某甲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郭某甲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己到郭某甲家,采取张贴大字报的方式向郭某甲的家人讨要非法债务。

(2)2017年底的一天,为迫使郭某甲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己到郭某甲家,采取播放高音喇叭的方式向郭某甲的家人讨要非法债务。

4.2017年底至2018年初,因黄某丁向王某甲、庄某某等人高利借贷未还,王某甲、庄某某便纠集王某丁等人先后多次分别结伙到**镇**村黄某丁的住宅,采取久坐、纠缠滋扰、播放高音喇叭等方式对黄某丁及其家人进行讨债,造成黄某丁及其家人心理恐慌。期间,2018年年初的一天,王某己在东园镇K王附近遇到黄某丁,便打电话给庄某某,由庄某某将黄某丁带至“**生活会馆”。随后,王某己也赶到该处,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甲、庄某某等人采取威逼的方式逼迫黄某丁偿还非法债务。

5.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因杨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丁、王某丙、江某乙(“大伟森”)、黄某甲等人高利借贷未还,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丁、王某丙、江某乙(大伟森)、黄某甲等人便先后多次分别或结伙向杨某乙讨要非法债务。201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己到**镇**村杨某乙家,采取大声喊叫的方式,对杨某乙及其家人进行讨债,造成杨某乙及其家人心理恐慌。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庄某某、王某己伙同等人为向黄某丙和黄某戊讨要债务,将黄某丙和黄某戊从南安市水头镇带至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黄某丙家中,后又将黄某戊带至**镇**村杨某甲弟弟的家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此向黄某戊催讨债务。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对黄某戊进行殴打,江某乙(“大伟森”)知道后来到该处采取威胁的方式向黄某戊催讨债务。直至次日18时许,庄某某等人才让黄某戊离开,黄某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十八小时以上。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戊、黄某丙、黄某丁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甲、庄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黄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王某甲、庄某某等人的纠集下,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而组成了人数众多,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换人放贷后有组织地采取纠缠滋扰、威胁、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多次共同实施违法讨债犯罪活动,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参与8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为强索非法债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时间累计达18小时以上,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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