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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长沙市岳麓区**路**栋**房。因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嫌疑,于2019年9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从**公司离职,之前在该公司担任网站运营编辑。离职后杨某某开始接受他人委托,按照对方要求将相关视频在**网站上发布推广,并收取推广费用。由于相关视频存在内容不符合**公司要求,无法按照**公司正规程序发布,面临与其他视频的竞争等情况,为了获得竞争优势,确保自己推广的视频能够在**网站上发布,杨某某向**网站相关板块的运营编辑行贿,要求对方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视频按照自己要求予以发布。

经查,杨某某向游戏板块运营编辑宋某某行贿人民币65353.3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向时尚生活板块运营编辑张某某行贿31744.42元,向体育板块运营编辑张某甲行贿18322.42元,向汽车板块运营编辑瞿某某行贿3700元,向教育板块运营编辑吕某某行贿1977.76元,向综艺板块运营编辑刘某某行贿872.42元,向科技板块运营编辑孙某某行贿122637.66元,向视频原创板块运营编辑郎某某行贿2000元,共计人民币246607.98元。

另查,杨某某接受客户黄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在**网站上发布推广相关视频,共收取推广费用人民币1207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流水,微信个人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推荐动态,支付宝流水往来明细,关于**公司服务器所在地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黄某某推广细节,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等人微信、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瞻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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