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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曾多次容留违法人员曾某某在其租赁的仓库、其位于贵阳市**的家中吸食毒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杨某某在其租赁的位于贵阳市**路**巷的仓库内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10月下旬,杨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花果园M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11月上旬,杨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花果园M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1月期间,杨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花果园M区**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曾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四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及三面照、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与证人曾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内容为被告人杨某某及证人曾某某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通话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张伟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玖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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