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1月2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9月2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弥勒市**镇**栋**单元**号其居住的出租房内5次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田某某吸食毒品小马。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弥勒市**镇**栋**单元**号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田某某吸食毒品小马。
2、2020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在弥勒市**镇**栋**单元**号其居住的出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田某某吸食毒品小马。
3-5、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弥勒市**镇**栋**单元**号其居住的出租房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任某某吸食毒品小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4.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1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散卷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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