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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8300001954********,中国台湾身份证A1108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068****,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新店区**路**巷**号**楼,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即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机场出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验,在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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