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违法交通管制规定,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在北安市区内行驶至北安市东北亚二期时,被执勤民警查货。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6.4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7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查货经过,侦破经过,人员档案,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海伦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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