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403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省*市*区,现住*区*镇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辩护人廖某某,江西**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赣BB***3轻型普通货车搭乘赖某顺、王某某、赖某文、赖某龙从*区*乡*村往*区*镇*村方向行驶,19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镇*村*岭路段时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外翻坠至山坳中,造成乘车人赖某顺、王某某当场死亡,杨某某及乘车人赖某文、赖某龙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湛某某、赖某文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途经连续下坡危险路段思想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两人死亡三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静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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