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1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7时2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湘C*****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大道由新一佳往海关方向行驶至“051灯杆”人行横道地段时,遇被害人赵某甲由湘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方向从右往左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赵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而后赵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并于2020年4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株洲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赵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致使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湘C*****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体痕迹,系湘C*****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体右侧前部与行人身体碰撞后,致使湘C*****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体呈左侧着地侧翻形成。
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赵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救援。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4万元,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杨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杨某某对被害人一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洋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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