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6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09年9月16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盗窃于2018年6月8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洞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抢劫一次,盗窃三次,共计盗窃金额为683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抢劫罪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准备了假发、螺丝刀、锉刀、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窜至本县洞口镇**村,盗窃了肖某乙、黄某戊、黄某己三家的财物,窃得肖某乙家槟榔、香烟、饮料若干,价值约221元,窃得黄某戊现金200余元,黄某己家现金2元,共计423元。杨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村民发现,在围捕过程中,杨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和砖头,打伤了黄某甲,黄某丁后逃离现场,摩托车和盗窃的财物均遗留在了现场(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凌晨4点多钟,村民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再次在“**岛”附近找到了杨某某,并将其送至洞口县公安局平溪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2.被害人肖某乙、黄某戊、黄某己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二、盗窃罪
1.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本县**镇**村刘某乙、尹某某家实施盗窃。杨某某在盗窃刘某乙家时被刘某乙的儿子杨某乙发现,杨某乙在与杨某某撕扯的过程中,将杨某某的帽子、衣服、起子等物扯下,杨某某趁机逃离现场。杨某某此次窃得尹某某家现金7000元。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遗留在现场的帽子等物品检出的生物检材与杨某某的血样进行DNA对比,比中杨某某的基因座。
2.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本县洞口镇**村实施盗窃。杨某某采用撬门锁、砸玻璃等方式入室,窃得黄某戊家一条黄金项链(未作鉴定),窃得向某某家45000元钱,窃得肖某丙家1200元现金,窃得林某某家600元现金,杨某某在此次作案共计窃得现金46800余元以及一条黄金项链。被告人杨某某将一顶草帽遗留在林某某家的电视柜上。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遗留在现场草帽与杨某某血样进行DNA比对,从草帽中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某某的DNA分型。
3.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骑一辆红色女士踏板摩托车窜至本县花园镇**村实施盗窃,杨某某在邓某某家窃得现金1000余元后,还从邓某某家偷到一把楼梯,然后利用楼梯攀爬入谢某某家二楼,窃得现金400余元,另外还在肖某丁家窃得现金300余元。杨某某在此次作案共计窃得现金1700元。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时,撞上了位于省道**路段公路旁的一个垃圾池,摩托车当场撞坏,并遗留了鲜血在车上。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遗留在摩托车上的血迹进行DNA比对,比中杨某某的基因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杨某某2019年11月13日作案车辆及行动轨迹、DNA比中通知;2.证人杨某乙、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尹某乙、向某某、肖某丙、林某某、黄某戊、谢某某、肖某丁、邓某某、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5.物证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尹某乙、刘某乙家被盗现场遗留物照片。
全案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提取笔录及搜查杨某某住所照片;3.前科材料;4.证人尹某甲、肖某甲的证言;5.辩认笔录;6.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盗窃罪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冬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8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