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5月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售卖电子体温计为由,先后骗得罗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大源村五合一街7号等地,以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05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资料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欣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共三张。
3. 缴获的iPhone手机1台等物 ,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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