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北垦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4********,汉族,初中肄业,新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北屯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杜海燕,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桂莲,新疆新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2019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7日、2019年2月7日至同年2月21日、2019年4月22日至同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新疆汇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农业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公司员工、本人亲友以及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共计32人吸收资金人民币6977.2575万元,其中已归还本金人民币3030万元,未归还本金涉及集资参与人18人共计人民币3290.6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2年9月、2013年12月,吸收郝某某资金人民币25万元、35万元。

2、2013年2月、2014年3月、2015年3月,吸收周某某资金人民币30万元、7万元、9万元。

3、2013年7月、2016年12月,吸收王某某资金30万元、30万。

4、2013年9月,吸收福海县某某合作社资金99.5万元,已归还。

5、2013年9月,吸收石某某资金300万元,已归还。

6、2013年9月、2013年11月、2014年6月、2014年10月、2017年6月、2017年12月,吸收万某某、张某某资金215.264万元、60万元、500万元、766.584万元、44.72万元、160.213万元、368.9765万元。

7、2015年2月、2015年6月,吸收吴某某资金800万元、1000万元,已归还1150万元。

8、2015年2月、2017年9月,吸收唐某某资金3.6万元、8.4万元。

9、2015年2月,吸收李某某资金350万元,已归还。

10、2015年8月,吸收陈某某资金700万元,已归还480万。

11、2015年9月,吸收冯某某资金30万元,已归还。

12、2015年9月,吸收郭某某资金14万元,已归还。

13、2015年9月,吸收周某某资金20万元,已归还。

14、2015年9月,吸收李某某资金30万元。

15、2015年10月,吸收李某某资金20万元,已归还。

16、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7年1月、2017年5月、2017年7月,吸收申某某资金11万元、51万元、8万元、80万元、2万元、5万元,已归还152万元。

17、2016年1月、2017年1月,吸收王某某资金50万元、50万元,已归还50万元。

18、2016年3月、2016年4月、2017年3月,吸收刘某某资金48万元、20万元,已归还54万元。

19、2016年3月,吸收张某某资金10万元,已归还。

20、2016年5月,吸收丁某某资金193万元,已归还。

21、2016年6月,吸收张某某资金10万元,已归还。

22、2016年9月、2017年3月,吸收崔某某资金20万元、15万元,已归还20万元。

23、2017年3月,吸收陈某某资金10万元。

24、2016年9月,吸收向某某资金30万元、35万元,已归还45万元。

25、2016年10月,吸收郑某某资金20万元。

26、2016年12月,吸收王某某资金10万元,已归还。

27、2017年3月,吸收卢某某资金15万元,已归还。

28、2017年3月,吸收张某某资金20万元。

29、2017年7月、8月,吸收左某某资金200万元。

30、2017年7月,吸收侯某某资金15万元,已归还10.5万元。

31、2017年8月,吸收鲁某某资金30万元。

32、2017年9月,吸收陶某某资金192万元,已归还27万元。

33、2017年11月,吸收张某某资金200万元,已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常口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记账凭证等

2.证人骆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田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明

                  2019年5月6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公安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