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刑诉公诉﹝2020﹞3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街**号**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被告人杜某某指使张某某(已判决)
驾驶车牌号为鲁NTB**挂的大罐车,伙同被告人谢某某(已判决)
将谢某某植物油渣加工厂产生的废液,非法排放到内丘县南赛乡**村西的山沟里,废液流经2000米左右流至**村饮用水井内,导致**村民无法饮用水井内的水。张某某、谢某某共向内丘县南赛乡**村西山沟倾倒废液两罐车多(第一罐车排放20吨,第二罐车排放25吨,第三罐车正排放时被抓获),共计排放大约50吨废液。其行为严重污染了该地的生态环境。经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污染的**村污水流经现场、排污地点、饮用水井、大罐车内废液均呈腐蚀性,各项指标严重超标。另外内丘县南赛乡党委、政府为防止雨水冲刷山林污染下游鹊山湖水体、土壤被污染,安排菩萨岭村党支部、村委会开展被污染山岭土石、水体等清运工作,共计花费114.5067万元,造成财产损失74.91万元。上述两项合计189.4167万元。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鲁NTB**挂大罐车;2.书证: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3.国家危险废物目录、腐蚀性鉴别、内丘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河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内丘分局关于南赛乡菩萨岭村倾倒事件的情况说明及所附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谢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6.证人证言:谢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吉某甲、吉某乙、刘某某、吉某丙、吉某丁、崔某某的证言;7.视听资料:内丘县公安局现场执法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关于南赛乡政府对菩萨岭村山林污染应急清理的2份情况说明、清理费用明细及所开具发票、污染地照片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杜某某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为谢某某植物油渣加工厂提供原材料、生产技术、销售渠道等,并指使张某某、谢某某未经环保处理非法排放植物油渣及废液,严重污染了山林及饮用水井,经监测,被污染的菩萨岭村排污现场中间水样呈棕红色有异味浑浊液体样,ph( 无量纲)含量0.78,氨氮(mg/l)320,挥发酚(mg/l)0.525,化学需氧量(mg/l)4.98x10的四次方;被污染的菩萨岭村排污地点水样呈棕红色有异味浑浊液体样,ph( 无量纲)含量1.36,氨氮(mg/l)128,化学需氧量(mg/l)4.27x10的四次方;被污染的菩萨岭村饮用水井水样呈棕红色有异味浑浊液体样,ph( 无量纲)含量2.41,氨氮(mg/l)2.51,挥发酚(mg/l)0.009,化学需氧量(mg/l)1.44x10的三次方;被告人的大罐车内废液腐蚀性(ph值)均大于0.49;各项指标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等人的行为致使内丘县南赛乡包括菩萨岭村等公私财产损失189.4167万元,后果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敏
杨文利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鲁NTB**挂大罐车现扣押于内丘县停车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