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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74号 

  被告人杜某某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2013年1月29日因强迫交易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04月25日,因赌博被南阳市公安局汉冢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在南阳市魏营朋友家中饮用二两白酒后,16时50分许,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南阳市中商菜市场院内银泉豆业门口附近时,先后撞上汪某某将其驾驶的停放在路边的翔牌三轮电动车和顾某某骑跨的台铃牌两轮电动车,造成顾某某受伤及三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14.27mg/100ml,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及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证明等书证;2.血醇鉴定报告;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4.执法纪录仪视频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童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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