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乡**村**组,现住址信阳市高新区**大道**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豫S****8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平桥区新二十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国际商城东门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