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镇雄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面包车从镇雄县**乡集镇往**村方向行驶,途经**村**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杜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8mg/100ml。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抓获经过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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