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铜山区X304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茅村环岛东侧400 m处时,因观察不力,与被害人任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被害人任某某受伤,并于2020年8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杜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检察官助理:刘 煜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杜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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