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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扎西盗窃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杜某扎西,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1199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康定市,住**镇**村。2017年犯盗窃罪,被康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康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扎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杜某扎西来到康定市炉城街道东关步行街蕃弥央卓演艺中心,使用钢筋将蕃弥央卓演艺中心门锁破坏,进入房间在吧台背后柜子内,盗窃现金397元和VIVO牌x9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康定市价格认证中心康价认鉴[2020]字第17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盗的vivox9plus牌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0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扎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扎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真平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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