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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受贿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吐市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01021964********族,大学本科,原系新疆******,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乌鲁木齐市******大厦**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4月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8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月至2018年8月,李某利用其担任**********处的**,******,兼任**公司****水电公司**等职务便利,为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工程项目负责人孙某甲等11名私营业主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折合共计600.18095万元。

1.2002年1月至2013年中秋节,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伊犁州**建筑公司伊犁分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在承揽**施工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0次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2.2007年春节至2013年7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区域工程项目负责人孙某甲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索取、非法收受孙某甲现金31万元、1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7.9081万元),以上共计38.9081万元,其中索贿25万元。

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李某以借款收取高额利息为名,收受孙某甲为感谢其在承揽工程、变更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所送现金298万元。减去李某出资应得收益21.81375万元,实际收受276.18625万元。

3.2008年7月至2018年8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业主孙某乙在承揽**景区道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0次收受孙某乙所送现金37万元、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5.3748万元)、0.5万英镑(折合人民币4.9847万元),以上共计67.3595万元。

2013年4月至2017年10月,李某以借款收取高额利息为名,收受孙某乙为感谢其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所送现金168万元。减去李某出资应得收益45.2729万元,实际收受122.7271万元。

4.2012年1月至2016年9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新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甲和新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巩某某在承揽**水电站工程相关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林某甲、巩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5.2012年9月、12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局(有限公司)**开发分公司负责人汪某某在承揽**水电站发电厂房及砂石料生产工程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汪某某所送现金23万元

6.2012年11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业主邱某某和林某乙在承揽****项目部引水发电隧道进口开挖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邱某某和林某乙所送现金5万元。

2013年3月、8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业主邱某某在协调解决工地变压器故障、施工纠纷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邱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7.2014年9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业主王某某在结算工程款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8.2015年4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河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某某在参加某某水电站的监理招标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9.2015年9月,李某收受上海**有限公司执行代表高某某为拉近关系所送现金3万元。

10.2016年春节前,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湖南**集团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人员谭某某在承揽**水电站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向谭某某索要现金10万元。

11.2016年春节前,李某收受新疆伊犁**水电站引水渠工程项目经理朱某某为拉近关系所送现金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回执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钱款包装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0.18095万,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苏向东   

检察官:马晓宇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托克逊县看守所;

2自治区监察委调查案卷材料和证据54册;

3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卷1册;

4.涉案物证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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