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359号
被告人李某峰,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5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6年8月1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弱文,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路**巷**号。2019年10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峰、吴弱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峰在本市白某某增槎路槎龙仁德陈屋巷32号附近,趁无人之机,盗得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1370元。
同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峰、吴弱文经合谋后,在本市白某某增槎路槎龙万龙六巷10号附近,趁无人之机,盗得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上述车辆价值人民币2176元。
被告人李某峰、吴弱文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监控录像截图、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李某峰、吴弱文的供述;
4.勘验、指认等笔录;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
本院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峰、吴弱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峰、吴弱文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峰、吴弱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峰、吴弱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峰、吴弱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李某峰、吴弱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辛 欣
检察官助理:翁若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峰、吴弱文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共四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十字批头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二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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