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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案)_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11198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开封市金某区**街**大厦**单元**号(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路**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梁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与一名叫“王涛”(身份不明)的男子经过商议,决定由李某从他人处骗取一辆汽车,由“王涛”负责联系收车人,将骗来的汽车卖掉获取钱财。2018年11月14日李某电话联系其朋友被害人朱某某,将朱某某约至开封市金某区的“**足道店”内,谎称看车以及借车办事,将朱某某的白色雪佛兰(豫B*****)汽车钥匙骗走,随后李某与“王涛”驾驶被害人的汽车前往河南省平顶山市,并由“王涛”联系了收车人王某某,2018年11月15日李某和“王涛”在平顶山市将被害人朱某某的汽车以30000元的价格质押给了王某某,赃款已被挥霍。经鉴定,被骗车辆市场价格104380元。

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释放证明,抓获证明,银行交易记录,车辆轨迹信息,汽车发票及车辆信息登记;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浴店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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