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3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庄**号,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街**号楼**单元。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齐金,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郭齐金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郭齐金伙同欧阳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李某某事先从网络上以被告人郭齐金的名义办理了一本假的行驶证,并从福建省尤溪县百顺汽车租赁服务部内向被害人纪某某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闽******的白色丰田牌卡罗拉小轿车。随后由被告人李某某、郭齐金驾驶租赁车辆,被告人陈某、欧阳某某驾驶另一部小轿车,四人一同前往欧阳某某事先联系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台十六府533-16号名为“至尊行”的店内。在该店内,被告人郭齐金使用假行驶证将租赁来的卡罗拉小轿车以4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福建省鑫融典当有限公司。该公司员工林某某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5000元给被告人郭齐金,在欲支付余款时发现该行驶证系伪造遂报警,被告人郭齐金被民警当场抓获,涉案车辆被扣押后返还给被害人。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11,700元。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于2019年10月16日在福建省尤溪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5日,被告人郭齐金家属向林某某退还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收条、驾驶证复印件、合同、机动车注册信息、现场平面图、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判决材料;
2.证人证言:同案人欧阳某某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郭齐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小型轿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仓价认扣[2019]153号);
6.辨认笔录:被害人、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郭齐金对同案人及现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郭齐金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哲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陈某、郭齐金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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