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98********,汉族,初中文化,维修工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凌晨4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D****0二轮摩托车途径梧州市万某某**桥时,撞倒正在**桥上进行清扫作业的被害人沈某某,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5时19分,李某某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21mg/100ml。经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2020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