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45********,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发现邻居谭某某(男、殁年64岁)在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自己的鱼塘边清洗红苕,李某某对谭某某予以制止,二人发生争吵,谭某某洗完红苕路过李某某家猪圈,李某某探身查看谭某某的簸箕里面是否是红苕时,谭某某拿起簸箕里的菜刀朝李某某右手小指砍了一刀后向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自己家中走去,李某某持铁铲追赶谭某某,谭某某将装有红苕、菜刀的簸箕丢弃于家中堂屋后继续走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赖某某家地坝时,李某某持铁铲从谭某某身后猛打谭某某头部一下,致谭某某当场倒地。2020年4月5日,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谭某某系钝性物体击打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3月31日19时41分使用明某某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未离开现场,如实向侦查人员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铲一把;2.病历材料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明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出警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尚梅
2020年9月 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8册、光盘30张;
3.铁铲1把;
4.证人(鉴定人)名单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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