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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银、李某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李某银,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双柏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德权,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有,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双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双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银、李某有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到2018年8月在双柏县**镇**村委**村摇平滩山林内采砂石过程中,超2016年3月25日经云南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0.8750公顷和2017年9月4日经云南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0.8667公顷审批范围开挖农用地开采砂石、开挖农用地建盖采石场职工宿舍、占用农用地作弃土场、占用农用地堆放砂石料。经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测算及楚雄金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鉴定及补充鉴定,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总面积为88.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书证、证人证言、卫星影像对比图、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判刑)在采矿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超审批范围开采砂石,并且擅自在农用地上建盖采石场职工宿舍、倾倒弃土、堆放砂石料而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生产经营行为是法定代表人、经理李某富(已判刑)、被告人李某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被告人李某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共同研究决定,且被告人李某银、李某有分别负责对外联系办证、生产、协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银、李某有系**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银、李某有在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银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有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村**号。

2.案卷材料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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