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无业。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7日,因案件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7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任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改装两辆加油车,从合肥市北城地区、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等地多次非法购入汽油,在山南新区**镇等地驾驶一辆皖******“开瑞”牌银灰色面包车加价多次向他人非法出售汽油,截止案发其非法经营数额为220750元,违法所得1万余元。

2019年1月4日经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其销售的汽油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质检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捌卷、证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