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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5291980********,哈尼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管委会**区**组**号,现住勐腊县**管委会**区**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禄劝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禄劝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禄劝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的一天,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村民张某甲欲娶在勐腊县磨憨打工时认识的老挝籍女子李某乙(中文名)为妻,并将李某乙带至**乡**村老家生活。经张某甲的亲戚李某丙及其丈夫李某甲跟李某乙的父亲、哥哥商议后,李某甲告诉张某甲娶李某乙需要花费的“彩礼钱”,张某甲随后将“彩礼钱”拿给李某甲转交李某乙的父亲,因李某乙仅持有“过境证”无法正常乘坐客车,就要求李某甲送张某甲和李某乙回**。李某甲就驾驶自家的一辆面包车将张某甲、李某乙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管委会运送至禄劝县**乡**村委会张某甲家,张某甲、李某乙在禄劝县**乡**村共同生活至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过境证,“过境证”情况说明,涉嫌犯罪告知函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非法运送老挝藉女子李某乙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敏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建明现羁押于禄劝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4.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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