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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大道**段**号**幢**单元**, 现住丰都县**街道**西路**支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到丰都县三合街道燃气公司附近李某乙专业修坟门面外公路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靠在此的一辆红色世纪雄风牌两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198元。

现已将被盗的车辆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丰都县*中心丰都*[2019]5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纯

2020年5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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