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小区**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7日至5月17日间,在东海县县城境内,先后实施盗窃作案9起,共窃得17盆植物盆栽、1个石槽、1个方形花盆、4块鹅卵石等物品。经价格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17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20年5月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至**街道**路**店门前,将周某某的1盆六月雪及多肉植物组合盆景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0元。
2. 2020年5月9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至**街道**路**店门前,将狄某某的1个石槽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0元。
3. 2020年5月10日夜间,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至**建材城中**店门前,将孙某某的3盆多肉植物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05元。
4. 2020年5月12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至**建材城**店门前,将刘某某的4盆多肉植物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95元。
5. 2020年5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至**建材城**店门前,将刘某某的4盆多肉植物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140元。
6. 2020年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三轮电动车至**路**小区**号楼**单元**车库门口,将朱某某的2盆盆景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680元。
7. 2020年5月16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三轮电动车至**街道**路**店门前,将段某某的1盆榕树盆景、1个紫砂花盆及4颗鹅卵石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00元。
8. 2020年5月17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至**街道**巷**小区内,将李某乙的1盆云香花盗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00元。
9.5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骑二轮电动车至**建材城**店门前,将侍某某的1盆多肉植物盗走。经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被盗物品已于2020年5月28日追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狄某某、朱某某、段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侍某某、李某乙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东海县价格认定中心东价认刑〔2020〕118号价格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
6.被害人提供及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博
检察官助理:潘亚萍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15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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