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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4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路**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两家曾因通风巷的事发生过争执。2019年2月7日1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回到吴川市**镇**路**号家门前遇到喝了酒的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在通风巷处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打伤被害人蔡某某的左眼、左上额、嘴部等部位。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19年9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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