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两家曾因通风巷的事发生过争执。2019年2月7日1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回到吴川市**镇**路**号家门前遇到喝了酒的被告人李某甲,后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蔡某某在通风巷处发生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用拳头打伤被害人蔡某某的左眼、左上额、嘴部等部位。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小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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