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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美容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街道**社区**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院批准,于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与兰太路十字路口处驾驶两轮摩托车闯红灯,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某对其执法过程中,其拒不配合工作,驾车顶王某某前行,致使王某某右上臂擦伤、右膝部软组织挫伤等。案发后,李某甲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诊断证明、照片、工作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张某甲、藏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现场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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