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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被平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五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位于平江县**乡**村**组小地坪“官塘坡”的旱地里,烧玉米杆不慎引发山火。经当地乡镇政府、村组负责人组织人工扑火,山火于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完全熄灭。此次火灾造成三墩乡戴市村李某乙等村民和邹家村苏某甲、苏某乙等村民承包的山林被过火。经平江县森林公安局聘请平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项林业技术核查,过火有林地面积达99亩。

被告人李某甲引发火灾后,积极报警和参与扑救,并被烧伤,2019年11月4日被传唤到案。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及其家属向受灾村民赔礼道歉,取得了李某乙、李某丙等40余户村民的谅解,但其承诺补种茶树苗的赔偿方案暂未完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李某丁、苏某丙、李某戊、李某己、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森林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图照;

林业调查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烧旱地玉米杆子过失造成火灾,致99亩山林过火受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情节较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等从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由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情节和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决定是否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池海

代理检察员:余娟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7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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