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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失火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55********,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

本案由弥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到弥勒市**镇**村**其家地里点火焚烧地里面的玉米秆和杂草时,火势窜入到****村、**村集体林地及村民的林地内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镇**村委会**村**森林火灾的现场总面积为11.0793公顷,其中:1小班面积5.1679公顷,2小班面积5.9114公顷。林地权属为弥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委会**村小组的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用材林(1小班)、防护林(2小班为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二级);树种松树(1小班),麻栎、云南松(2小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处警登记表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68261****(儿子李永平);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散卷1页;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及赃证款物品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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