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组**号附**号,住云阳县**大道**号**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朋友王某甲、蒲某某在云阳县移民大道“大食会”餐馆吃饭时饮酒。尔后李某甲独自驾驶渝A0****小型轿车从餐馆前往城中城广场的“MIUMIU KTV”与王某甲、蒲某某一起唱歌,其间,李某甲再次饮酒。当晚23时许,李某甲驾驶渝A0****小型轿车从城中城广场出发沿民德路往两江未来城行驶,行至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冉某某停在路边的渝AM****白色长城哈佛SUV、渝A5****黑色东风风光越野车、渝FM****黑色日产SUV发生碰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云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1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现场被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值班民警抓获归案。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检察官助理:向小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栋**。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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