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孟州市**职工,住孟州市**办事处**城。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5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粤W*****面包车,沿孟州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大街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1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华
2020年9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城。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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