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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76********,汉族,大学文化,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黑M****8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696km路段时,撞同向前方张某某驾驶的辽G****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李某甲与黑M****8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由某某受伤,同日2时10分,在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提取李某甲血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23毫克/100毫升。经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肇事后,张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甲被送医救治,2020年8月1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由某某损失人民币275000元,并获得谅解;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赵某某、曲某某、薛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均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并获得由某某、张某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文福

检察官助理:于双盛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39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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