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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住沙河市**镇**村**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冀******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汕昆高速公路K1833+330M附近时,所驾车辆与道路防护栏相撞,致使同车乘车人李某乙被甩出车外并被李某甲所驾车碾压,致被害人李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子俊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沙河市**镇**村**栋**单元**号,电话:15226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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