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地和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家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2日被原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2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30日被原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9********,汉族,高中,无业,籍贯地和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家住重庆市南川区**路**号**幢**单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地和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家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居委**组**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1988年9月23日被原南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92年11月5日被原南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地和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家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5月22日被原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2月2日被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于2013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地和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家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3年9月1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局**站工作人员,出生地和籍贯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公馆**栋**(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季华,绰号“乡长”,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籍贯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和籍贯地重庆市南川区,家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因犯扒窃,于1987年9月24日被四川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2年,于1989年8月11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7月27日被原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东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籍贯地重庆市南川区,住南川区**街道**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22日被原南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1991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9月14日被原南川市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6月21日被原南川市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原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严某某、卢某某、周某甲、龚某某、郑季华、周某乙、杨东生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3日退回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同年9月13日止)。因案情复杂,于同年7月30日、同年10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30日至同年8月13日止;自2019年10月14日至同年10月28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甲、陈某、严某某、周某甲、卢某某、龚某某、郑季华、周某乙、杨东生9人实施盗窃的事实
1.2019年1月18日5时许,被告人严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将被害人马某某家种植在院坝内的1株黑塔子树(编号为3号)盗走,严某某随即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并将该树运送至李某甲家中。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司法所鉴定,被盗黑塔子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6200元。
2.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渝AJ****车辆来到位于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王家坝村的**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将该公司种植的2株红梅树盗走。
3.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严某某、卢某某在李某乙、刘某某的带领下来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被害人张某甲的苗圃内查看黑塔子树。同年2月13日晚,李某甲授意陈某驾驶渝G9****白色现代小轿车,搭乘被告人周某甲、卢某某来到**镇**村被害人张某甲种植的黑塔子林内,3人共同盗窃1株黑塔子树(编号为4号),并将该树送至李某甲家中。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司法所鉴定,被盗黑塔子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6800元。
当晚,陈某、周某甲、卢某某在实施盗窃时,曾企图盗窃另1株树型较大的黑塔子树未果。次日凌晨0时许,严某某驾驶渝AJ****东风小康面包车搭乘卢某某再次来到被害人张某甲的苗圃内,周某甲则驾驶渝G9****白色现代小轿车单独前往,3人在苗圃汇合后,将事先盗窃未果的黑塔子树挖出并抬至路边,后因被周边群众发现,3人弃树驾车逃离。返程途中,严某某独自返回盗窃现场企图将遗留在路边的树盗走,周某甲则驾车搭乘卢某某返回南川。
4.2019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乙受李某甲安排独自前往本区**路**号(小地名河坎)被害人周某丁家附近,将周某丁栽种的1株黑塔子树(编号为5号)盗走,后陈某驾车将该树运回李某甲家中,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司法所鉴定,被盗黑塔子树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3月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搭乘杨某乙驾驶的渝G9****白色现代小轿车来到本区**街道**小区,周某甲独自来到该小区**栋**单元楼下,并徒手盗窃被害人张某乙栽种在花坛内的1株罗汉松,后二人将该罗汉松运至李某甲家中。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司法所鉴定,被盗罗汉松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6.2019年3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郑季华搭乘杨某乙驾驶的渝G9****白色现代小轿车前往本区**镇**村**组汪某某的苗圃查看黑塔子树。当晚,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郑季华、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杨东生准备前往汪某某苗圃盗窃黑塔子树。次日0时许,郑季华驾驶渝G9****车辆搭乘李某甲、龚某某,陈某驾驶从曾某某处借来的渝GA****长安面包车搭乘杨东生、周某乙先后出发前往**镇**村。到达苗圃后,龚某某、郑季华持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挖树,李某甲则使用手机照亮,后龚某某、郑季华、周某乙、杨东生合力将挖出的黑塔子树抬上陈某驾驶的长安车,陈某驾车搭乘龚某某将树运回李某甲家中,郑季华则驾车搭乘其余人员返回,当晚李某甲免费提供毒品供郑季华、周某乙等人吸食,李某甲支付龚某某报酬2000元。经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司法所鉴定,被盗黑塔子树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48000元。
7.2019年3月20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邀约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周某乙来到本区**路**号(小地名河坎)被害人周某丁家附近,3人将栽种于周某丁家门前的1株装有GPS的黑塔子树(编号为1号)盗走,并运至李某甲家中。当日4时许,周某丁发现黑塔子被盗,并根据GPS定位来到李某甲家附近找寻未果,李某甲随即安排周某乙将该树转运至李某甲位于本区(小地名大石)的一栋房屋内。同年3月22日上午,李某甲又安排严某某驾驶渝AJ****长安面包车搭乘周某乙,与李某甲一起将该树运至本区东城街道大铺子村**组**号(小地名梅丫)其三姐袁某丙家。经鉴定,被盗黑塔子树市场参考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李某甲邀约他人实施盗窃5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5600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4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9400元;被告人严某某单独实施盗窃1次,参与盗窃2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200元;被告人周某甲单独实施盗窃1次,参与盗窃2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600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盗窃2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800元;被告人龚某某参与盗窃1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周某乙参与盗窃3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600元;被告人郑季华参与盗窃1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杨东生参与盗窃1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及清单;
2.书证:被害人提供被盗黑塔子的照片、涉案车辆行车记录及截图、手机通话记录、租车合同及微信转账记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袁某甲、周某丙、袁某乙、李某丙、程某某、李某丁、范某某、杨某乙、曾某某、韦某某、袁某丙、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周某丁、马某某、张某乙、汪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严某某、卢某某、周某甲、龚某某、郑季华、周某乙、杨东生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2019]林鉴字第45、46、
47、48、49号关于被盗树木种类、价值鉴定,渝公鉴(DNA)[2019]2375号、1383号DNA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同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南川公(刑)勘[2019]0103号、0147号、0437号、0450号、0449号、0282号现场勘验笔录、盛公(刑)勘[2019]Kxxxx0029号现场勘验笔录;
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李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2019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严某某驾驶渝AJ****长安面包车搭乘周某乙,将从周某丁处盗窃的黑塔子树转运至本区**街道**村**组**号袁某丙家后,当日13时50分许,严某某驾车搭乘李某甲返回南川城区,途径本区东城明珠小区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李某甲带至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后,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4.23克,经鉴定,系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及清单;
2.书证:李某甲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3.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19]1006号检验报告;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
5.其他证明材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告人陈某、周某甲于2019年3月22日在其家中分别被抓获,被告人龚某某于同年3月22日在**局**站办公室被抓获,被告人卢某某于同年4月2日在其家中被抓获,被告人郑季华于同年4月29日在本区西城街道铂金鸟巢一家庭旅馆内被抓获,被告人周某乙于同年5月9日在本区**街道**居委**组周某戊家中被抓获,被告人杨东生于同年5月13日在其住处被抓获。被害人周某丁被盗的装有GPS的黑塔子树在袁某丙家被依法查获并扣押,被害人张某甲、马某某、汪某某、周某丁分别被盗的黑塔子树、被害人张某乙被盗的罗汉松均在李某甲处被查获并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他人多次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周某甲、卢某某、龚某某、郑季华、周某乙、杨东生受李某甲安排,帮助李某甲盗窃黑塔子树,数额较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陈某、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卢某某、被告人龚某某、被告人郑季华、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杨东生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组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郑季华、杨东生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甲、龚某某、周某乙、杨东生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周某甲、龚某某、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龚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勇
检察官助理:苏俊宇
2019年10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严某某、卢某某、周某甲、龚某某、郑季华、周某乙、杨东生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提讯证9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被害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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