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李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桐梓县**镇**煤矿系李某丙与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父子所经营的家族企业,2006年,**煤矿在建设开采过程中,与当地群众矿群矛盾日渐突出。2007年2月25日,**煤矿动工时被当地群众阻止,**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矿群双方调解,约定待矿群矛盾处理后再行动工。当日下午**煤矿**幸某某等人开风机排放瓦斯,**组部分村民获悉后前往煤矿阻工,与幸某某发生纠纷,李某甲得知后安排幸某某到桐梓县公安局松坎派出所报案称被村民殴打。次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电话通知被告人江某某,指示其安排工人前往**组参与斗殴。江某某纠集水泥厂工人罗某某、潘某某、付某某、黄某某等人前往**煤矿。江某某纠集的工人和**工人谭某某、吴某某等人在煤矿厂房处会合后,李某甲、李某乙指示到场的工人到木工房内取出事前准备好的木棒,李某甲、李某乙向到场的工人提出不能殴打老人、小孩和妇女等要求。随后,李某甲、李某乙带领工人持木棒前往**组。李某甲、李某乙率队前往**组途中,被**组村民王某某发现,王某某遂将该情况通报给**组**罗某某,罗某某、肖某甲随即奔走呼喊村民应对,肖某乙等**组村民遂纷纷持扁担、木棒等械具出门应对,双方相遇后发生械斗,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受伤后退回煤矿,**组村民追至**镇**组何某某家门口公路上时,发现**煤矿的皮卡车停放于该处,遂对车辆进行打砸。此次斗殴过程中,村民肖某丙、肖某丁、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均不同程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王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逞强耍横,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江某某受李某甲安排纠集工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李某甲(1398520****)、李某乙(1398494****)、江某某(1351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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