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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9198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县**街**街**号。因吸食毒品,2012年12月13日被会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3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7月1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派出所值班室向公安民警交代其购买毒品的事实,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某某控制,并将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13.04克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怀公物鉴(理化)字[2020]0114号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5、视听资料:称量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烜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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