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69********,辽宁省灯塔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系辽阳市**学校**,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甲(另案处理),该公司以公众在老妈乐商城消费,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石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而成为公司**,公司可以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向其投资,吸纳不特定人员的资金。老妈乐公司辽阳一店(白塔区家福老妈乐保健食品商行,亦称襄平店),经营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西四道街18号14102-02-15,该店经营者金家贵(另案处理)、后更名为贲卓(另案处理),实际经营**店长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店长,安排员工利用发放宣传册、集中授课、电话联系、组织旅游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自2016年3月以来,共吸收焦雨新、白丽华。边长林、刘艳梅等63人在老妈乐公司辽阳一店投资,投资金额10306610元,损失金额4803783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老妈乐公司辽阳一店进行投资,投资金额62万元,损失 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老妈乐月刊1本。
3、被害人曹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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