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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8********,汉族,研究生文化,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在工程建设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使用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本人的名义,以月息2%一4%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通过黄某某、葛某某、王某某、邹某某等人介绍或李某某本人向刘某某、缪某某、吴某某、徐某某、范某某、张某某等35人吸收资金总额为356620600元,己归还本金329280050元,已支付利息86622807.25元,尚未归还本金2734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证言;

3.被害人葛某某、蔡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在工程建设中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使用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及李某某本人的名义,以月息2%一4%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资金总额为356620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会德

2019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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