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刑诉〔2018〕44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68********,汉族,高中文化,仙桃市**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4月16日至5月14日、自2018年6月28日至8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被告人李某某租赁仙桃市**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大道**号的商住楼门面开设**电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从事手机等商品的销售。2011年、2014年,李某某先后两次对经营部的店面进行了扩建改造,将店面改造成上下两层。而在扩建改造的过程中,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楼板、隔断材料等均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2016年,李某某未经批准,擅自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在经营部外墙上安装了五块LED电子显示屏广告牌,致使经营部的电流负载过大,且连接广告牌的电线敷设,未穿阻燃套管,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017年2月15日20时许,在李某某正组织经营部的工作人员在经营部开会时,二层阁楼监控机房西北角距北墙0.6m、西墙0.7m处楼板下缘连接室外广告牌的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的木板材料,发生火灾。因经营部没有配置灭火器,李某某未能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灭火,延误了灭火时机。由于经营部与相邻的**电器商铺之间的防火分隔留有孔洞,外墙过道处的吊顶与**电器商铺连通,导致火灾蔓延,致使**大道**号商住楼中的**电器、**通讯等商铺及楼上部分住户直接财产损失达821.71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消防技术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组织他人进行生产经营,因而发生安全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俊峰
2018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